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
作者/來源: 點擊率:2006/11/30
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自愿簽訂的,當然也有權自愿解除,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并不損害用人單位的權益。
依據《勞動法》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,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不須用人單位批準,30日期滿后,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(xù)。
根據《勞動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,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:
(1)在試用期內;
。2)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;
。3)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