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末位淘汰”不明白 職工討得賠償金
作者/來源: 點擊率:2007/2/1
島城兩名職工不明不白地被公司以“末位淘汰”的理由辭退后,近日通過勞動仲裁依法討回了公道。
青島市民葉閩越、徐文滋于1999年12月與某集團公司簽訂了期限至2001年12月的勞動合同。2000年11月,兩人被公司以“考核分數(shù)很低屬淘汰范圍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,兩人不服,向青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。仲裁部門查明:該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印發(fā)實行《末位淘汰管理辦法》,但卻于2000年10月30日就對葉閩越、徐文滋的工作情況作出考核結(jié)果,此時兩職工并不了解公司末位淘汰辦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并且公司提交的《末位淘汰考核表》中只列出了這兩人的各項考核成績,卻并未詳細載明具體的考核標準及評分依據(jù)。因此裁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單方違約,應分別向兩職工支付違約賠償金2100元。